文號:浙經信設施〔2024〕187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實施數字經濟創新提質“一號發展工程”,深化推動“實施產業數據價值化改革”落地落實,推進產品主數據標準生態系統建設,加快提升浙江省工業產品數據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為企業數字化轉型規范數據底座,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組織編制了《浙江省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試點建設指南(試行)》,現予以發布,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浙江省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試點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落實《浙江省推進產業數據價值化改革試點方案》,有序組織開展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試點建設,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關于推進浙江省產品主數據標準試點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的目標任務,制定本建設指南。
第二條 產品主數據是用來描述產品主要信息與重要參數的數據;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是統一描述和規范產品信息的數據標準。
第三條 產品主數據標準試點建設的目的是推進產品主數據標準生態系統建設,加快提升浙江省工業產品數據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為企業數字化轉型規范數據底座,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協同路徑,為數據價值充分發揮提供基礎支撐。
第四條 產品主數據標準試點建設工作按年度實施,省經信廳負責組織試點申報與遴選,加強各試點實施后續管理與服務指導等工作。承接試點任務所在地經信部門(以下簡稱“試點經信部門”)是實施責任主體,負責組建專家小組、構建行業產品主數據標準、標準應用推廣及數據融合應用等工作,試點工作的驗收管理由上一級經信部門負責。本建設指南未明確規定的工作,由各試點經信部門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試點經信部門的協同聯動,為工業產品數據的標準制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運用保護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試點建設自試點名單發布后開始實施,試點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二章 申報與遴選
第六條 省經信廳制定發布年度試點申報通知,明確各區域行業目標任務等具體內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申報與遴選。
第七條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根據通知要求,負責做好行業遴選,編制試點申報書,經所在設區市經信局審核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經信廳報送試點申報書進行申報。CPMS試點申報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試點行業須為產業集群中規模領先、優勢明顯的細分行業。試點行業在本縣(市、區)的產值原則上不低于100億元(山區縣、偏遠海島縣不低于50億元),試點行業已具備良好的產品主數據標準化基礎,企業數據治理能力提升意愿強烈、潛力大,對全省同行業產業數據價值化引領示范作用強;
(二)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可參考GB/T 7635《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中產品分類第三、四級即大類、中類劃分,同時結合“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選擇行業,每年度只可選一個符合條件的細分行業申報產品主數據標準試點,已入選省級試點的行業不支持重復申報;
(三)跨地區縣(市、區)經信部門可聯合申報,由牽頭的縣(市、區)經信部門組織申報。鼓勵已建有行業產業大腦、行業數據倉的地方開展同行業CPMS試點。
第八條 省經信廳受理試點申報書,對各地提交的試點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方案均納入評審。評審前,省經信廳制定評審原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評審期間,應安排紀檢監察人員全程監督。
第九條 入圍區域行業以專家評審結論為基礎,經審核后擇優確定試點名單。對擬入圍的試點名單,省經信廳應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后,正式發文確定試點名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試點經信部門負責組建不少于15人的行業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并建立工作機制。原則上專家應來自企業一線生產或采購部門,熟悉行業內產品數據和標準化工作,每家參與標準構建的企業可推薦1名專家代表。專家組成員可在浙江省產品主數據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CPMS管理平臺”)注冊后,基于平臺構建并發布標準。
第十一條 產品主數據標準構建步驟:
(一)專家組成員共同梳理行業內產品類目信息,各自形成初步提議資料后,按需提交到省CPMS管理平臺;
(二)專家組組織召開標準研討會,匯總專家組成員的初步提議資料,整合形成該行業的產品主數據規范共識后,提交到省CPMS管理平臺;
(三)專家組依托省CPMS管理平臺對產品主數據規范共識進行逐條評審,經產品主數據標準區域推進組(以下簡稱“區域推進組”)審查后,形成省級細分行業產品主數據標準,并在省CPMS管理平臺發布。
第十二條 試點經信部門應推進省級細分行業產品主數據標準的推廣應用,試點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應用場景案例不少于3個,登記數據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專家組可根據標準應用推廣情況,按需迭代完善標準。應用成效明顯的,將由區域推進組向產品主數據標準總體推進組(以下簡稱“總體推進組”)推薦,通過后在國家產品主數據標準服務平臺發布。
第十三條 試點經信部門應基于省CPMS管理平臺發布的省級細分行業產品主數據標準,推進試點企業將可共享的產品數據歸集至省級產業數據倉,數據目錄應不少于80 條,數據項應不少于400個。試點企業申請登記數據知識產權的,可申請由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中心或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選派專業服務人員提供輔導,并為已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提供“數知通”平臺入駐、運用意向發布、智能合約調用等增值服務。
第十四條 原則上,試點經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試點申報書中明確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實施,不對方案實施目標和試點行業進行調整。因技術、市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方案確需調整的,須行文上報,并在試點實施期內一次性完成。視情況履行備案或審批程序。
(一)備案: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績效指標完成的,由試點經信部門行文報省經信廳備案:
1.發生建設內容更改等事項,但能夠按期保質完成目標任務;
2.細分行業專家組名單、場景應用清單發生調整;
3.實施周期延期不超過12個月。
(二)審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試點經信部門行文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審核后提出調整意見:
1.實施周期延期超過12個月;
2.其他可能影響績效指標完成的事項。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是《實施意見》、本建設指南、試點申報通知,以及試點經信部門提交的試點申報書和相關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試點經信部門應在實施期滿后6個月內申請驗收,若提前完成目標任務,在國家產品主數據標準服務平臺發布后,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十七條 試點經信部門確認符合驗收條件后,向上一級經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提交的驗收材料應包括:
(一)試點實施情況報告,包括試點概況、試點實施和完成情況、標準應用成效情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運用情況、經驗總結和意見建議等內容;
(二)試點實施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試點實施過程中發生調整的,試點經信部門提交的變更申請及相關主管部門準予變更的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 省經信廳指導驗收工作,由試點上一級經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必要時開展現場實地核查,視具體情況可增加審閱資料、聽取意見等方式。
第十九條 驗收結論根據專家驗收意見作出,分為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驗收不通過三種。
(一)驗收通過。已完成試點申報書中約定的實施目標和相關要求。
(二)限期整改。對未能按質按期完成實施目標的,可要求試點限期整改,并申請再次驗收。
(三)驗收不通過。試點建設實施未達標且難以整改,或經整改再次組織驗收仍未達標。
設區市在試點驗收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驗收結論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不定期公布驗收通過的試點名單。
第二十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經信部門,以及參加驗收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自覺遵守有關驗收工作紀律,做到清正廉潔、忠于職守;驗收專家要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和方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平地參與驗收;驗收工作中,與被驗收項目有利益關系或沖突,或其他可能影響驗收公平、公正的人員,應主動申請回避。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鼓勵試點經信部門將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與行業產業大腦建設、行業數據倉建設、浙江數商培育、企業數據管理國家標準(DCMM)貫標、企業首席數據官(CDO)培育等工作相結合,一體化推進產業數據價值化改革。鼓勵試點經信部門結合“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等工作,出臺相應配套政策,推進產品主數據標準在行業產業大腦、工業互聯網平臺、未來工廠和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推廣應用,不斷提升行業數據管理能力。
鼓勵試點經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協同,提升行業產業大腦、工業互聯網平臺、未來工廠和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覆蓋面,提升工業產品主數據的跨界融合和創新復用效能。
第二十二條 省經信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鼓勵試點經信部門將產品主數據標準與數據知識產權相結合,支持已在國家產品主數據標準服務平臺上發布標準的區域行業,開展相應標準的制修訂。
第二十三條 各試點經信部門要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安全責任邊界,建立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機制,做好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規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如與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等制定出臺的有關新政策、新規定不符,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產品主數據標準(CPMS)試點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